1.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县因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对沿线村庄的集体土地征收。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上有一栋自建三层住宅(面积300平方米),被纳入征收范围。县政府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李某选择产权调换,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安置房为县城某新建小区同等面积住宅,交房时间为2023年6月。
然而,截至2023年8月,安置房仍未竣工,李某多次询问进展,县政府以“资金短缺、施工延误”为由拖延。此外,李某发现协议中未明确安置房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且安置房实际位置偏远,周边配套设施远低于征收时承诺的标准。李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协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或重新协商补偿方式。
2.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安置房交付合法性与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保障。代理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提出以下分析:
协议履行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县政府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构成违约,李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行政机关违约应参照民事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补偿方式选择权受限: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尊重农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方式。县政府虽形式上提供选择,但因安置房长期未交付且质量不符承诺,实质上剥夺了李某的合法选择权。
李某可主张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并要求按当前市场价核算房屋价值(原协议货币补偿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现周边房价已涨至3500元/平方米)。
程序合法性争议:
征收部门未在协议中明确安置房交付细节及违约责任,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关于协议内容需“具体、明确”的规定。
3. 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县政府违约:责令县政府在6个月内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安置房,若逾期未履行,则按现行市场价(3500元/平方米)向李某支付货币补偿,并赔偿过渡期租房费用(每月2000元,共计4.8万元)。
支持补偿方式变更:若李某放弃安置房,可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按判决时市场价核算总额为105万元(原协议补偿为60万元)。
程序纠错:要求县政府完善后续征收协议条款,明确安置房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
案件意义:
本案强调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须严守契约精神,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实质性选择权。法院通过判决支持被征收人“动态调整补偿标准”的诉求,避免因行政拖延导致补偿显失公平,对规范征收行为、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