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拆迁程序漏洞:居家隔离通知竟成送达回证?

发表日期:2025-02-18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问题的提出:疫情特殊时期的程序异化

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以"防疫需要"为由,将《房屋征收决定》张贴于被征收人

李某家门,并以李某签收的居家隔离通知书作为送达回证,认定征收程序合法。李某质疑:在人身

自由受限期间,征收方是否可简化法定送达程序?居家隔离通知能否替代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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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征收程序的刚性要求


1.法定送达方式的不可替代性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征收决定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

直接送达不能的,方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公告送达仅适用于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形


2.送达回证的证据效力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送达回证需载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

需有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需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居家隔离通知的法律属性

隔离通知属于防疫措施告知文件,与征收决定性质不同

隔离通知签收仅表明知悉防疫要求,不能推定知悉征收事项

二者在送达主体、程序、目的上均不具有可替代性


三、司法实践: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


1.程序正当性原则的适用

(2022)苏行终字第XXX号案:

法院认定疫情期间仍应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

征收方未提供视频记录证明已告知征收事项

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2.证据规则的严格审查

(2021)浙行终字第XXX号案:

征收方主张被征收人微信回复"收到"即视为送达

法院认为未明确回复内容,不能证明知悉具体事项

判决确认送达程序违法


3.比例原则的把握

(2020)粤行终字第XXX号案:

征收方以防疫为由缩短公告期

法院认为未达到"重大公共利益"程度

判决确认公告程序违法


四、维权建议:应对程序瑕疵的实务策略


1.证据收集要点

固定隔离期间的所有书面材料

调取社区防疫工作记录

申请公开征收程序档案


2.权利救济路径

向监委举报程序违法行为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3.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疫情期间特别联络机制

指定紧急情况下的授权代理人

定期查询征收信息公告


五、结语:疫情防控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疫情防控虽具特殊性,但征收程序的法定性不容突破。征收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方式,如采用视频告知、

网络听证等手段,既保障防疫安全,又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亦应提高权利意识,及时寻

求专业法律帮助,共同促进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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