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紧急避险能作为强拆房屋的理由吗?

发表日期:2022-03-3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情简介】

多年前,吉林省地方作出批复,对王某所在集体土地地块进行征收,王某所有房屋也被划在征收范围内。但王某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一事未达成一致。2013年11月19日,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两年后,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将涉案房屋认定为“D级危险”房屋。同年,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王某对该强制拆除行为以及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典型案例:紧急避险能作为强拆房屋的理由吗?


【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某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中当地街道办作为申请人认定违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本案中,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紧急避险能作为强拆房屋的理由吗?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土地、房屋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加快征收进程,采用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以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要引起高度注意。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遵循行政程序与被征收人协商,这本是相得益彰的事情。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许多程序违法的现象。只有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意义实现和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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