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批文强征集体土地与村民维权案

发表日期:2025-04-30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png

1. 基本案情

2019年,某经济开发区为扩建工业园区,计划征收周边三个村庄的集体农用地(共计200亩)。村民张某等20户承包的耕地(约50亩)被纳入征收范围。开发区管委会未经省级政府征地审批,仅凭县级会议纪要便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口头承诺“先补偿后用地”,但未公开书面补偿方案。

20204月,管委会以“项目紧急”为由,联合村委会组织机械强行推平张某等人种植的农作物(包括即将成熟的小麦和经济苗木),并开始土地平整。张某等人要求出示征地批文及补偿依据时,管委会仅提供了一份模糊的“项目规划图”,未能出具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张某等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管委会强征土地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土地原状或赔偿农作物损失、土地补偿费等共计300万元。

2.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征地程序合法性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代理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以下法律分析:

征地审批缺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本案中,管委会未取得任何征地批文,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程序严重违法。

 

县级政府无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会议纪要不能替代法定征地审批文件。

补偿程序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先公告补偿方案、听取村民意见,并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本案中,管委会既未公示方案,也未与村民协商,直接毁坏农作物,侵害村民知情权与财产权。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管委会未核算即强推土地,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村民救济路径:

张某等人可主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双重诉求,若土地已无法恢复,可要求按同类土地市场价赔偿;

针对村委会配合强征的行为,可另案起诉其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3. 判决结果

2021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确认强征行为违法:管委会未履行征地审批程序,强推土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支持土地赔偿诉求:鉴于土地已硬化无法复耕,判决管委会按当地耕地征收统一年产值标准(2000/亩·年)的30倍赔偿张某等村民土地补偿费,共计600万元(50亩×2000元×30倍);

 

农作物损失赔偿:根据农业部门评估,赔偿被毁小麦、苗木损失80万元,另支付误工费、维权费用20万元,总计赔偿700万元。

案件意义:

本案直击“未批先征”这一基层征地乱象,重申了集体土地征收中“无批文即无征收权”的核心原则。法院以“土地无法恢复则按最高倍数赔偿”的裁判思路,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行政机关严守法定程序。同时,判决明确村委会不得越权处分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维权提供了司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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