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发表日期:2023-07-2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何先生,江苏淮安人,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先生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先生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先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先生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先生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晏清律师说法

晏清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

最终判决

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