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县经济开发区拟征收李家村集体土地80亩用于建设物流园。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直接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标准为每亩4.2万元。部分村民发现以下问题:
村委会仅召集村民代表(非全体村民)口头通报补偿方案,未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
土地补偿款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分配到户,村委会截留30%用于“村集体发展基金”;
地上附着物(如果园、鱼塘)未单独评估,统一按每亩5000元打包补偿。
村民张某承包的5亩鱼塘(年均收益8万元)被强制填埋后,联合23户村民起诉村委会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求:
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重新核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返还被截留的补偿款及利息。
2. 律师说法
(1)村民会议程序违法性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仅由村民代表参会,且到会代表未达2/3以上,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违法程序签订的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2)补偿款分配规则
《土地管理法》第49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需经法定程序决定用途。村委会擅自截留30%款项,违反《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
地上附着物补偿应“谁投入、谁受益”,鱼塘、果园等需单独评估,参照《农业部种植业类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执行。
(3)救济路径选择
村民可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截留款项)和行政诉讼(撤销违法协议),形成双重维权路径;
对已填埋的鱼塘,可申请司法鉴定评估实际损失,主张预期收益赔偿。
3. 判决结果
2021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程序违法,责令重新组织村民会议表决;
村委会10日内返还截留的补偿款及利息(共计126万元);
张某的鱼塘按专业评估结果补偿38万元(含3年预期收益);
其他村民的地上附着物重新评估,平均补偿标准提高至每亩1.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村民自治不得突破法定程序”,对全国近5万个行政村具有警示作用。据统计,2021年全国农村征地纠纷中,程序违法类案件占比达34%,本案裁判规则被多地法院列为类案参考。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