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决定的复议或诉讼期内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发表日期:2023-02-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张先生是河北省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建设了养殖场,2012年,张先生的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县政府欲对张先生的养殖场进行征收,但是由于张先生一直怀疑拆迁方的拆迁程序不合法,所以并没有和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2013年3月28日,镇政府以张先生违规构建石棉瓦房为由,向张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2013年4月5日,向张先生下发《限期拆除催告书》,2013年4月11日,向张先生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2013年4月12日,将张先生的养殖场强拆。张先生对强制拆除的行为不服,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张先生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一个是被告拆除张先生养殖场的行为是否违法。在强拆发生时,被告并未告知张先生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故张先生应当最迟在2015年4月12日提起诉讼。本案中张先生于2015年4月7日提起诉讼并不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镇政府在2013年3月28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后,应当最早在2013年9月29日才可以强拆张先生的房屋,而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对原告的养殖场实施拆除,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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