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先生是安徽省某市某县人,在该县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孙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旧城改造范围内,后孙先生一直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是双方一直未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2013年年底,相关部门向孙先生送达了征收决定,但孙先生事先却从未见过征收决定中载明的评估报告,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县ZF在答辩中称: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请求法院判例孙先生尽快搬离房屋,以保障征收拆迁的正常进行。

晏清律师说法:
很多被拆迁人认为评估报告不是案件中的重点,认为针对征收决定提起法律程序就行,实则不然,因为评估报告是决定我们能拿多少钱的最重要依据,也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孙先生送达了评估报告,这也就代表着被告剥夺了孙先生对自己房屋补偿数额提出异议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如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中对于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保障,但本案中相关部门却随意对孙先生的复核、鉴定权进行了剥夺,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法院判决:
撤销某县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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