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征收标准不公平,应坚决起诉!

发表日期:2023-02-1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孔先生是山东省泗水县村民,2011年4月6日山东省泗水县政府作出了有关孔先生片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被征收的主房按照该地块安置房优惠价格补偿。另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出补偿面积由被征收人出资购买。超出十平米之内按照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十平米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超出安置房面积的,按照安置房优惠价每平米增加三百元的标准补偿。孔先生认为此征收标准严重不公平,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是根据政府和开发商的意愿制定的,而是应该根据市场和被征收人的客观情况制定。第一,应该参照周围区域补偿时商品房的价格。第二,应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不降低。而本案中的征收方案,明显不是根据周围房地产并且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制定的,可能损害孔先生的生活利益。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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