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等十五人是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某村村民,在2017年时村子开始实施征收拆迁,使用该处土地建设梦幻三湘旅游度假区等项目并已通过征收土地通告的文件明确要征收该村土地,并公布了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明确了项目名称、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但直至2019年村内土地已经平整完成,而李先生等十五人还仍未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等十五人在2019年4月9日向衡南县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书》,以衡南县人民政府实施征地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是村民至今仍未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为由,请求衡南县人民政府及时履行征地安置法定义务,落实安置补偿政策。而衡南县人民政府却对于该申请书未予理睬。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等十五人立即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衡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而衡阳市人民政府却直接以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适格,经告知之后仍未变更为由,直接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李先生等十五人已经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在2019年4月9日便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书》,因此被告在收到李先生等十五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否提出了《履行补偿义务申请书》的请求以及衡南县政府是否进行了答复处理。而衡阳市人民政府在未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前提下,直接以李先生等十五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显属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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