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二、法律分析
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均限定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是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是为是指,是由合法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就本案而言省级政府作出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此具体行政行为也对转行政行为指向范围进行了明确,虽然市级政府对省级政府设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进行了转发,但市政府对转发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问的行政相对人范围和内涵进行了重新修编,实际上扩大了征地范围,相当于市级政府重新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市政府在载有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文上加盖了人章,对外表示了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市政府转发省政府作出的批复的转发行为构成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应当对此行政行为产生的杓利义务承担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州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绕城高速14安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未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7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的基础上给宋女士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从而得出该批复对宋女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结论,系事实认定错误。

三、维权技巧
对于下级政府转发上级政府的征地批复,首先要看转发行为是否系完全、转发。如果名称虽系转发,但对于上级政府的征地批复的内容进行了改变从而变成一种实施征地的行为,是可以提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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