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吗?

发表日期:2022-05-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出于年龄、爱好、经济等方面的考量,每个人对于拆迁安置的诉求不同,即使是一家人甚至是父母子女,可能对于拆迁安置也存在分歧。那么,如果由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代替年迈的父母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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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肖某芳、陈先生系夫妻关系。肖某芳系房屋的所有权人。陈某系肖某芳之子,且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2016年8月,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作出公告。此后区城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肖某芳户发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知书,相关职能部门对肖某芳位于征收范围的房屋制作了房屋建筑面积调查表、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等材料。因肖某芳与陈某均主张全部的征收补偿款,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直未能签订。2016年10月,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陈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3月,陈某出具承诺书,将案涉房屋交付拆除,并于2017年5月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615000元。2017年5月,案涉房屋被拆除。现肖某芳、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陈某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陈某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款615000元。

律师说法: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肖某芳,而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肖某芳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本案中,陈某并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肖某芳事先并未授权陈某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事后也未追认,故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陈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因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而无效,陈某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61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晏清律师提示您:由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即使是父母子女,也不应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否则签订的协议无效,闹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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