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镇机关对拆迁补偿作出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日期:2023-06-2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宋先生是乌鲁木齐市某村村民,在2003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共计344.4亩林地,并依法办理了林权证。2017年7月,当地为了实施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需要使用部分宋先生所承包的林地,经镇政府与宋先生协商后,镇政府对宋先生出具了一份《答复》文件载明镇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及条文规定,在15日内给出解决征地问题的补偿协议及相关说明,并以合法方式将补偿协议即现场认定树交给宋先生,并希望宋先生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字认定。但镇政府却一直没有兑现该答复中的承诺,宋先生也未坐以待毙,分别向米东区行政机关及羊毛工镇行政机关邮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但两级行政机关却均未对宋先生作出相应的答复,故宋先生一纸诉状将两级行政机关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晏清律师说法】

有征收就应当有补偿。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拆迁中法定的公告及组织实施的主体,其应当承担征收拆迁中的补偿责任。而羊毛工镇行政机关,作为县行政机关的受托主体,同样有权利与被征收人宋先生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仍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行政机关便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故区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而在行政诉讼中,不单单需要人民法院居中公正裁判,也要求其裁判结果体现及时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从而达到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行政机关一直拒绝履行相应的征收补偿职责,为了不让当事人陷入循环诉讼,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对征收补偿的数额作出认定。

【最高院判决】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二、责令米东区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宋先生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利息损失966004.5元;

三、驳回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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