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逾期交付与质量缺陷纠纷案

发表日期:2025-04-24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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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2018年,某市旧城改造项目中,张某与区征收办签订协议,约定:

  • 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阳光新城”小区,面积90㎡,2020年12月交付;

  • 过渡费每月3000元,逾期交房双倍支付。

截至2021年6月,安置房仍未竣工。张某调查发现:

  • 安置地块实际用于开发商业综合体,安置房建设滞后;

  • 2021年3月建成的首批安置房存在墙体裂缝、管道渗漏等质量问题,未通过住建验收。

张某联合200户被征收人起诉,诉求包括:

  1. 按当前同地段房价(2万元/㎡)补差价或另行安置;

  2. 支付逾期过渡费(双倍)共计21.6万元/户;

  3. 赔偿因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费用预估5万元/户。

2. 律师说法

(1)安置房性质变更的违约责任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安置房位置、质量属协议核心条款。本案安置用地改作商业开发,构成根本违约;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变更安置方式。

(2)逾期过渡费计算规则

  • 双倍过渡费条款合法有效,但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若实际损失超过约定,可主张调整。本案周边租金已涨至5000元/月,法院可酌情提高补偿;

  • 逾期时间应从2021年1月起算至实际交房日,而非以起诉时截止。

(3)质量缺陷的救济路径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被征收人可拒绝接收问题房屋,并要求征收方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

  • 修复期间过渡费需继续支付,且修复方案需经业主代表参与监督。

3. 判决结果

2022年4月,法院判决:

  1. 征收办30日内提供同等面积、同地段商品房供选择(或按2万元/㎡补差价);

  2. 支付逾期过渡费:2021年1-6月按双倍标准(3000×2×6=3.6万元),2021年7月起按每月5000元支付至实际交房;

  3. 设立专项维修基金(每户8万元),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

案件意义:本案确立安置房“质量不达标可拒收”原则,并将过渡费与市场租金动态挂钩,强化行政机关履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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