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怎么办?既要保房,又要止损!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如果被征收人不愿意搬迁,往往会收到征收方或者规划部门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此时被征收人的房屋其实已经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随时有被强制拆除的风险,此时的被征收人该如何保住自己的房屋不被拆除?如果没保住房屋,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收集房屋的权属凭证

  实践中房屋的权属凭证五花八门,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有村镇建设许可证,有村镇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村委会开的证明,甚至还有人仍然保留这上个世纪的宅基地存根,上述的这些证书都可以作为证明房屋合法的凭证,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前,一定要将这些重要的证据收集到手,保留好原件,千万不能将原件随意交给征收方。

  二、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这也就意味着在《限期拆除通知书》发出的六个月内,征收方是不能强行实施拆除的。

  三、避其锋芒,韬光养晦

  虽然法律规定是六个月之后才能强制拆除,但有的征收方因征收项目需要加快施工进度,铤而走险不惜冒着违法的代价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不能跟征收方硬碰硬,要学会避其锋芒,迅速转移家中的高价值财物,诸如现金、古董家具、名贵花木、精密器械、文玩字画等等,这些财物因为不属于大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凭借生活经验和一般逻辑,往往不会认定该类财物的损失。

  避其锋芒的同时,还要学会韬光养晦,何为韬光养晦?其实就是收集征收方违法强拆的证据,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拆除的过程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个参与方,最好还要将每个参与方的领导人的态度体现出来,即表明他们来现场是干什么的,因为经常有公安局作为被告在答辩时说当时在强拆现场是在负责监督,并不直接参与拆除工作。

  其实上述第二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做好的话,很大可能保住房屋不被拆除,如果不知道如何具体操作,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如果前两步没有委托律师,导致房屋不幸被强拆,也不要灰心,做好第三步,也可以最大程度上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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