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应立即实施

发表日期:2023-05-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安徽省C村人,在村内建有一套房屋。2004年4,调查人员就该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登记。由于该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3年被A区政府公告征收。后A区政府于2014年2月作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由A区政府负责组织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并委托A区B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未尽事宜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自该项目征收工作推进实施以来,张先生未实际得到补偿,涉诉房屋也未被拆除。张先生认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聘请了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合理的补偿。

律师说法

在诉讼中,律师主张本案可以认定A区政府是本案所涉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律师认为在征收双方至今未就该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时,A区政府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等附着物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A区政府至今未予作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诉请A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A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对张先生的被征收房产及其附着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