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方先生在 A 市 B 区 C 卷4号拥有住房一套,房产证显示房屋为2层,建筑面积256.27平方米。因建设 D 路的需要, A 市 B 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5日在该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 D 路及安置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按法定程序公布了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价格、签约期限等有关规定。同时也依照法定程序,选定了 E 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因方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 A 市 B 区人民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电政征补[2012]29号),责令方先生腾房。方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为其维权。2011年10月22日律师介入后,马上对征收公告提出行政诉讼,但2012年3月 B 区人民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上诉,2012年6月 A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被告称早在2011年5月5日就已经在政府网站公告,应当视为方先生已经知道。时效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按法律规定,时效早已超出。一审法院也支持了此种观点。
那么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呢?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权等权利的前提条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依法行政的其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埋,要产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的方式,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前述要求,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能保证相对人知晓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采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方式告知,显然违背上述要求。首先,一般公民很少登陆政府网站,其次,被征收人中很多是不会上网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征收公告内容,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参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B 区人民政府至少也应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相对人能看到的地方张贴书面的征收公告。所以,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不能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为网上公布公告不能视为方先生已经知道公告,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裁定一审法院受理。
三、维权技巧
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根据我们的维权经验,一是可以依照《依法行政纲要》中的原则规定,二是依据法理,做合理的判断,三是参考最高院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报案例还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本案中就是采用法理推导的方式,对知情权的告知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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