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乡镇政府有哪些职权?

发表日期:2022-11-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最低一级的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不同,在征地拆迁中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其权力不是无限的,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在征地拆迁中,在征地拆迁中乡镇政府有权做哪些事,无权做哪些事。

首先,乡镇政府无权进行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开展土地征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 土地征收,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地公告》、《征收决定》上公章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

其次,乡镇政府无权强拆合法房屋,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乡镇政府无权直接对房屋进行强拆。

但是,针对违法建筑乡镇政府可以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政府应当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村委会成了主力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于村委会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违法参与拆迁的,我们可以向乡镇政府进行举报。

乡镇政府可以协助拆迁进行,当乡镇政府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征收实施部门时,其有权参与拆迁活动:组织村民签订协议、与村民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在拆迁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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