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的评估有两个合法性的前提,第一是保证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即评估机构必须是被征收人选择的。第二是评估机构本身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符合评估房屋的资质要求。评估程序启动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这只要是因为征收和拆迁的类型太多,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但最终的评估报告都只是一个事实行为,不是法律程序,也就是对评估报告本身无法进行复议和诉讼。如果说评估报告错误,那么它产生的后果就是在法律程序中不被采用,然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在我们对房屋没有权属凭证的情况下,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我们证明房屋权属的证据。

某些情况下,尽管评估行为有诸多不合法之处也还是无法阻止。此时的效力判定权会在第三方手中,第三方可能是法院也可能是政府机关,但是总归是对我们不利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判定此评估报告不能作为确定征收数额的依据。但是这是理想状态,不理想的状态就是第三方执意采用评估报告,那对于我们来说就存在较大的风险。

再来说一下,我们认为评估机构错误可以采取的两种救济方式。第一种是从评估机构合法性出发,来审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那这就是一个前提性的严重错误,直接导致评估机构无法适用的结果,而无论其内容是如何的。第二种是

总结一下,我们拒绝评估的几点获益。第一,可以规避风险。因为评估报告作出后,可能存在价格与我们
此时我们可以将重点放在要求对方出示拆迁的批准文件、选择评估机构的过程文件、评估机构的身份材料和资质材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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