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逼拆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4-03-19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情介绍

原告钟某称,自己在江西省某县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产,但从2012年开始就不断受到被告江西省某县政府工作人员的骚扰,并胁迫其强拆。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原告协商补偿,但因补偿价格不合理未达成一致。原告不胜其扰,搬到他处居住。

2013年5月14日,被告趁原告家中无人,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闯入原告家中,用挖掘机强行推倒原告房屋。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

被告江西省某县政府称,原告房屋属违法建筑,在调查核实后下发了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处罚决定,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被告才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所在之处确被纳入某县公立医院项目拆迁范围内但是被告在没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法院于2013 年9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仅提交了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并没有提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晏清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仅提交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未提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材料,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其所作具体行政无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钟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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