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存在多个部门,哪个部门才是拆迁主体?

发表日期:2023-09-2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孙先生是山西省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

在本案中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宅基地,建成了房屋一家人居住的同时,用于经营一个小商店,2019年,孙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但孙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就补偿数额达成,在没有和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9年7月,孙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孙先生联系了律师,希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介入案件之后,发现案件中有三个主体:征收主体县政府、实施主体镇政府和综合执法局,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将三个部门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县政府答辩称自己并非适合被告,组织强拆的行为并非是其进行,综合执法局辩称,其也没有参与强拆,镇政府辩称,强拆也不是其进行,而是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在读过晏清律师之前文章的朋友们都知道,村委会是绝对不能作为强拆主体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部门应当是政府职能部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调查了项目涉及的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得知了本案中的征收主体是县政府,而实施部门是镇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强拆主体是拆迁项目的实施主体。

在本案中,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并未经过法定程序,《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合法房屋,应当由有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组织对房屋的强制拆除。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径自绕开法院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而镇政府未依据先拆迁后补偿的原则对孙先生先进行补偿,故强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孙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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