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9日,罗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8年夏,刘某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罗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提供的证实刘某身份信息的材料和线索都无法确定刘某的真实身份,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罗某多年来通过信访等方式仍未解决其婚姻问题。2023年6月12日,罗某以某县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3年4月19日某县某乡政府为其与刘某颁发的结婚证。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初步审查认为罗某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但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某县民政局的答辩,罗某的婚姻登记可能存在涉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会对罗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某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处理。某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经研究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后罗某申请撤诉,该婚姻登记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与撤销,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延伸审判职能,在充分了解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存在难点的情况下,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查明案涉婚姻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后,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程序,合理解决当事人的维权难题。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讼中,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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