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法律与媒体的完美结合——湖北十堰林先生案完胜手记

发表日期:2021-09-17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湖北十堰拆迁成功案例
遇到不公平的拆迁到底是求助于媒体还是求助于法律,这是好多拆迁户都在考虑的问题,本文将以实际案例来剖析这个问题。
  媒体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瞬间形成轰动效应。想想看如果谁家的房子被强拆了立即就上了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那将是多么大效应呀,或许当地政府立即就会主动找当事人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过这样的事对大多数人来说只能是一个想象。为什么?原因很简单,绝大多数人的案子根本就上不了《焦点访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天发生的强拆案件数千起,《焦点访谈》每天只有一期,一年才365期,更何况《焦点访谈》也不是专门为报道拆迁案件设立的,其实就一年中报道的与拆迁有关的事项顶多也就几期而已。有人可能会问那其他的媒体哪?其他的媒体是很多,而且是海量的多,但是要上去同样也很难。这首先是由媒体的性质决定的,媒体属于新闻领域,它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提供新闻信息,维权并不是他的本业。另外,还由中国媒体的特色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我国的媒体并不是纯粹的社会新闻机构,它同时是我国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肩负着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义务,具有很强的行政受限性。就是说我国的媒体并不能完全从纯新闻的角度去关注拆迁案件。可见,并不是只要案件具有新闻性就可以上得了媒体。但同时,有媒体需求的被拆迁户却又很多,这就构成了一种矛盾,于是在许多地方都滋生了有偿上媒体的现象,这自然也就产生了一些诈骗钱财的事件。我就遇见过不少上了骗子当损失钱财的被拆迁户,这对已经经受了拆迁之痛的老百姓简直是雪上加霜。
  上媒体是如此之难,为什么人们在遇到不公平的拆迁后还前赴后继的企图靠媒体来维权呢?这主要是因为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错误观念。我国是一个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对人民的一切事都大包大揽,人民基本上无需操多少心,但同时也没有多少自由。在这种体制下,人民都形成了一种观念,那就是一切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政府都会出面来管。如果政府没管,那是因为上面还不知道。人民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把事情闹大让上面知道,或者求助于媒体让上面知道。当然,更主要的是在这种模式下,人民不用就解决自己的不公平事情先期投入成本。但是现在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在这种体制下,有基本完善的司法体制来专门解决各种社会纠纷,而司法体制的启用主要靠公民个人作为市场主体来主动采取,政府已经不再大包大揽。这就使得许多事即使上了媒体上面也不会主动下来处理。
  总体来说,媒体的优点是可以快速行成轰动效应,给拆迁人立即造成严重压力。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无法形成持续效应,因为媒体的报道大都是一次性的,过去了就过去了。我国现阶段的拆迁浪潮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开始,经历了90年代的拉锯磨合,和本世纪最初10年的快速拉升,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将近四十年。从拆迁的角度说,这将近40年的时间就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与被拆迁的老百姓博弈较量的40年。40年中被拆迁人为了获得公平补偿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办法,利用媒体就是其中之一。一开始,地方政府在这种措施面前很被动,甚至说只要事情一上媒体,立即就会很快解决。但是渐渐的单独这种手段已经很难使政府和开发商就范,甚至在2010年以后,许多地方还上演了开发商砸坏记者采访设备,对记者进行殴打拘禁的事件。不过更常见的是开发商和政府形成铁桶联盟,一致以三不政策应对媒体,那就是不接受采访,不接电话,不回答任何问题,让媒体无从下手。这样即使媒体从外围上做了一个报道,只要挺过这阵子,基本上也就风平浪静了,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原来怎么做仍然还怎么做。
  从法律角度来说,媒体更严重的不足是缺少专业的法律基础。拆迁是法律事务,国家为拆迁而作的立法大大小小数千部,所以因拆迁而发生的纠纷大都是法律纠纷。作为非专业人士的记者往往很难理清这里面的头绪,找出法律上的要害。所以许多严重违法的案件让记者报道出来反而成了轻描淡写的事情。另外,有些案件记者以非专业人士找出来的自认为很严重的问题,往往会被专业的政府法律人士轻描淡写的给化解,形成不了压力。
  我们再来谈法律。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拆迁是法律事务,从性质上上来说,这本来就是律师的专业。而且这种案件非常专业,不要说一般的老百姓,就是非此专业的律师往往也难以完成,那么选择法律维权的话请专业律师就是必然的前奏。但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就靠提供法律服务来生存,就是说请律师是要花钱的,而且拆迁案件的律师费一般也都不便宜。这往往就成为被拆迁人犹豫是否选择法律维权的主要考虑点。现实中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但是支付意向应当是被拆迁人选择法律维权时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心理准备,则法律维权往往无从谈起。
  总体上来说,拆迁维权本来就属于法律维权的范畴。但是由于拆迁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其法律维权往往都具有法律程序多,维权周期长,前期投入大的特点,同时,其也具有人身风险小,保障性强,投入产出比高的优点。
  可见,拆迁纠纷以法律维权的方式解决是本行,以媒体介入的方式解决是例外。但是,如果在法律维权的过程中,能有效的引入媒体,充分的利用一下媒体的轰动效应,将会对法律维权起到良好的辅助效果。下面我们就以实际案例来看一下这二者的良好结合所产生的效果。
  林先生是湖北省十堰市同仁眼镜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十堰市开有好几家眼镜店,其中一家眼镜店位于十堰市公园路裕华商场内,房屋是林先生十年前以每平米三万元的价格购得,总面积300多平方米。2013年年初,由于有一中商城市广场项目欲征用裕华商场所占土地进行建设,茅箭区政府对这一地块作出了征收决定。由于征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益性要求,加之征收补偿方案严重违法,故而始终难以与林先生等一批被征收户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于是征收人和开发商就采用断水断电的非法手段和雇佣大量黑社会人员破坏房屋和殴打商户的手段来逼签。作为曾经也做过拆迁人的林先生深知这种事情的性质以及真正有效的应对措施是什么,于是第一时间就与我取得联系,并很快的委托我和我们所的黄爱晏清师全权代理这一拆迁的法律维权。
  接手案件后经分析研究,我们判定此案由于委托的早,其实质拆迁行为还尚未开始,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这种情况下,如果急于调查和追究对方项目方面的违法点,反而会帮助政府完善手续。所以此时应当以外围应对为主,于是我们只是对其征收决定启动了调查和追究程序,对以断水断电违法逼签的行为启动查处程序,对非法破坏房屋的行为启动了民事诉讼。案件如我们所设想按部就班的进行着,政府和开发商那边也暂时偃旗息鼓,蛰伏了下来,就这样一直过了大半年,到了2013年年底,开发商那边实在扛不住了,于是铤而走险,雇佣大批暴徒来以强行对房屋进行严重破坏的方式来逼签,光天化日之下手拿马刀强行封堵出路,破坏房屋。林先生在当地也是有身份的人的人,在向公安机关报警而被拒绝出警的情况下其外甥立即组织起人马进行对抗。这样,房子是保住了,可是麻烦也来了。先前林先生因房子面临破坏报警不出警的警察这个时候却来了,遗憾的他们来却不是来处理暴徒非法破坏房屋的事情的,他们目的很明确,直接以违法破坏财产将林先生的外甥和相关人员抓到警局,并且很快处以10天拘留。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立即启动针对公安机关的追究程序,公安机关无奈以当事人对其所做的《拘留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需要暂缓执行为由将林先生的外甥释放。
  事情很明显,开发商和当地政府已经结成了牢固的利益联盟,动用公权力来帮助开发商实现拆迁目的。这一情况非常严重,虽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阻止他们,但是,法律程序毕竟需要时间才能产生效果,就拿简单的行政复议来说,政府最少也有两个月的处理时间。在这两个月中难保开发商和政府不孤注一掷,先将林先生的房子拆掉,虽然那时候仍然可以维权,但是那就将是个漫长的过程。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有媒体的介入,那是最恰当不过了。经过了一系列紧张的筛选程序,我们最终选定了《法制日报》,于是,林先生紧急飞往武汉与《法制日报》湖北记者站取得了联系,经过简单的沟通,记着提出了需要律师写几份案情和政府违法情况的基础材料。于是我连夜加班,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将政府和开发商在此案件中的违法问题无可辩驳的一一叙明,记者拿到这份材料后对此案的要点已经胸有成竹,于是在后来对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开发商的采访报道中,始终抓住其要害,使得对方无法辩驳。
  2013年年底,《法制日报》用大篇幅对发生在湖北省十堰市的非法逼迁行为进行了报道。这一报道给当地政府形成了严重压力,于是政府的非法逼迁行为再次偃旗息鼓。后迫于法律程序的压力,以及逾期无法完成拆迁的延时成本,政府和开发商终于扛不住了,在欢度2014年春节的日子里以做出重大妥协的方式和林先生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
  法律维权是拆迁维权的正当途径,媒体报道如果利用得好可以对法律维权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拆迁案件都可以引入媒体程序,在有些案件中如果没有方略的乱用媒体反而会对案件有害。比如案件在司法审理程序进行中,贸然胡乱运用媒体往往会适得其反,使得原本可以公平审理的案件因为掺入媒体的杂质反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结果;有些迫于司法压力会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的案件由于媒体的介入反而会让地方政府恒心到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这在现实中都发生过许多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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