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被拆迁户个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必须按指印吗?如果仅有个人签字而未按指印,是否有效?行政机关能否以法律文书未按指印为由不予答复?
【要点提示】
个人的法律文书,按指印并非必备条件,签字本身即为有效。负有答复职责的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只有签字、未按指印为由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政府泗府复决[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孟先生等4人
被申请人: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
承办律师:王炳峰
孟先生等4人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某社区均拥有住宅房屋,因当地实施旧城改造项目而面临拆迁。由于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过低,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先生等4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起拆迁纠纷。经人介绍,孟先生等4人最终聘请了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王炳峰、蔡晓仪承办孟先生等4人的案件,负责全权处理其房屋拆迁维权事宜。
经过对案情的研究分析,律师认定本案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该项目名为旧城改造,实际上由开发商建设商品房,且未出示任何征收文件。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律师首先针对该项目的土地征收等手续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本次法律调查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部分政府机关在收到法律调查文件后置之不理,其中就包括县国土局。针对县国土局的不作为行为,律师遂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孟先生等4人将县国土局复议到县政府。
【审理】
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县国土局答辩称:孟先生等4人寄给县国土局的申请表上只有签字、没有按指印,无法确定申请表的真实性,故无法答复。
泗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孟先生等4人在泗城镇某社区均拥有房屋,现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项目建设,为核实相关部门建设的合法性,孟先生等4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地征收文件,而县国土局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公开。最终,泗县人民政府作出泗府复决[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县国土局限期向孟先生等4人公开相关土地征收文件。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