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颠倒黑白拒绝补偿?在充足的证据及法院判决面前,必

发表日期:2021-08-1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胜诉公告】颠倒黑白拒绝补偿?在充足的证据及法院判决面前,必须补偿!
曾先生及吴女士夫妻二人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拥有一处自建房,该房屋建设在其父亲的宅基地上。该宅基地由于历史原因,由曾先生一家及其胞弟曾先生共同使用,2012年两家人在案外人的见证下达成一致,曾先生一家分到宅基地一半的权属及一间简易房,其胞弟分到宅基地另一半权属及老房。2013年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曾先生拆除简易房后的在原址盖了一栋面积为175.85平方米砖混结构两层楼房,因户籍等历史原因在楼房竣工居住后未能成功办理门牌号,曾先生与吴女士二人的户籍因历史原因变更为儋州市。2017年8月,海坡村进行棚户区改造,相关部门告知曾先生两家只能分配一套住房,并将其胞弟的房屋认定为居住用房,曾先生一家居住使用的楼房认定为其胞弟的杂物房,以附房的标准进行补偿。而曾先生一家认为,曾先生一家及其胞弟依照254号安置补偿方案第(六)类及第(八)类的标准,都应当分别获得房屋安置补偿。故曾先生向天涯区政府提出了安置补偿申请。天涯区政府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了《关于曾先生、吴女士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认为曾先生一家的情况不符合安置方案规定,不予安置补偿。曾先生不服该答复,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先生、吴女士
委托代理律师:王炳峰,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朋,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曾先生的胞弟
 
诉讼要点:
曾先生及吴女士属于254号补偿安置方案的第几类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律师说法:
依照254号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八)类安置对象是无征收范围内的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征收范围内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2、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且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3、户籍在三亚市或儋州市;4、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曾先生与吴女士二人均符合第八类安置条件。曾先生所提交的案涉房屋缴纳电费凭证、海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第三人的陈述、及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案涉两层楼房为曾先生一家建造居住使用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并非由原告所有及使用,被告作出的《关于曾先生、吴女士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中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第(八)类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给予原告补偿安置。
 
法院判决:
被告天涯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曾先生、吴女士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曾先生、吴女士要求天涯区政府按照254号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八)类安置对象给予补偿安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曾先生、吴女士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
二、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八类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给予原告曾先生、吴女士补偿安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点评:
每一个征收拆迁案件胜诉,都是当事人努力争取的结果。而努力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维权所需的时间及效果。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征收拆迁类案件。仅依靠谈难以解决问题,会推诿扯皮;依靠闹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容易涉嫌违法。因此,走司法程序才是正规、高效、效果显著的维权途径。依法维权也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维权途径,程序正当且有司法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当遇到征收拆迁类案件时,不论最终是否决定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最好都先向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咨询,让专业的拆迁律师分析征收拆迁中可能面临的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都能让老百姓的权利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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