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采取减损利益或增加义务方式的惩戒措施。因此,行政处罚并非可以随意实施,必须经过调查、询问、立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拟处罚事项及集体讨论,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山东省滨州市的王先生因养殖场问题,在2021年8月30日收到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王先生立即将养殖的貂貉转卖,消除环境影响,禁止于此地继续从事养殖活动。在律师的指导下,启动了诉讼程序要求撤销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额外提交了一份王先生不掌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载明罚款人民币4万余元。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在律师的帮助下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信息
审理行政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复议要点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后,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本案中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未充分保障王先生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也未依照法定程序将处罚决定送达给王先生,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复议机关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被重新处理。
当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要或已经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便可依法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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