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甘肃兰州城中村改造案:不接受补偿你就能强拆?

发表日期:2021-06-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情介绍

  原告孙女士主张的涉案房屋兰州市西固北街XX号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西固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批复》的城中村改造沃德小镇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经过法定的审批、公告、评估、补偿程序,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为57万余元,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因为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兰州市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孙女士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孙女士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搬离房屋交出土地,到四季青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事宜。孙女士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案件超过了起诉期限,驳回了孙女士的起诉。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三人恒力公司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施工中,孙女士认为恒力公司的施工行为违法且危及其住宅安全,于2016年9月11日向被告西固区执法局提交申请,要求查处。西固区执法局于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6月10日,相继对恒利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我方于2017年6月18日向被告提交继续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查处职责。

  但是该案经过一审,一审法院以原告孙女士认为被告西固区执法局不继续查处第三认恒利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孙女士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孙女士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此驳回了我方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宣判后,孙女士在我方律师的指导下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方律师指出: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房屋系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拆除对象,与事实不符,相关决定书并未进入执行程序,而且已经丧失执行力;而且非诉执行中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审查属于实体审查,在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并拆除房屋前,上诉人对房屋的权利仍未丧失;最后其他主体无权替代法院执行该房屋,在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并拆除房屋之前,该房屋仍然是上诉人全家唯一的住房,上诉人对房屋的权利并未丧失,更不允许其他主体替代法院执行该房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处理,并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第三人恒力公司承建的沃德小镇项目是位于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古村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被上诉人西固区执法局因沃德小镇项目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多次要求原审第三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整改。上诉人孙女士所属的西固区四固北街的房屋属于该项目的拆迁范围,因与拆迁方未达成拆迁协议,该房屋未被拆迁。上诉人孙女士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胜诉

  最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兰州铁路法院(2017)甘7101行初507号行政裁定;指令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律师点评

  在征收拆迁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人直接带人拆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和安置标准不满意的,可以与拆迁方积极协商,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当然了,如果这些途径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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