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李先生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复议机关: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我所牛国荣律师指导下,于2018年2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依法公开在其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2018年2月13日,四川省发改委作出答复,声称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公开职能范围,建议申请人向中国铁路总公司申请公开。
李先生对此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指示申请人向企业申请公开,属于违法履职行为,故在我所牛国荣律师指导下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了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国家发改委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能范围后,指引申请人向中国铁路总公司申请信息公开,但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属于企业,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终,国家发改委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四川省发改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