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速读
法律明文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法律亦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然而,当征收的依据或者程序违法时,作为被征收方的老百姓应该如何适从?下边晏清律师事务拆迁律师将通过我所最近的一个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此问题。
一、案情介绍
高先生等9人系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大寺路村村民。2015年1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为保护古墓葬的角度出发依据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的报告,决定将大寺路村及其周边总面积为89.1801亩的土地予以征收建设古墓葬遗址公园。
2015年11月24日,根据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威远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包括大寺路村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期间,威远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范围土地进行丈量,高先生等9名村名对《互助县征地拆迁登记表》登记的土地面积及附着物签字确认。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高先生等9名村名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但就土地征收事宜,互助县政府与高先生等9名村名之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7年3月,高先生等9位村民在与互助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事宜仍未达成一致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高先生等9名村民与我所取得联系,我所遂即派出专业的律师以帮助高先生等9位村民依法维权。
二、办案过程
2017年3月30日,高先生等9名村民在律师的指导下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高先生等9位村民与2017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此外,原告也未提供因法定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证明,故原告主张本案适用两年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原告高先生等9位村民的起诉。
遂即,高先生等9位村民在我所律师的指导下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我所律师遂向法院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对起诉期限既有一般规定又有其他情形的特殊规定。本案案情应属其他情形所以应适用特殊的起诉期限,而不应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最终,在我所律师和高先生等9位村民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
三、胜诉
青海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二、本案指定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四、律师点评
正如一句法彦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特殊情形下适用两年或五年等起诉期限。但是,无论是一般期限还是特殊期限都要求当事人及时的行使其权利。本案高先生等9位村民,由于不及时向法院起诉导致在一审中败诉,虽然在二审中取得胜诉,但是其取证之难度亦可想而知。
由此可知,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类似的行为发生,当事人应当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及时的通过复议和诉讼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所律师也将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以有效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