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强拆案:政府联合强拆,村民

发表日期:2021-06-24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自己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但是,当所建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就可以任意拆除吗?下边将通过晏清律师事务所最近的一个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此问题。

  案情介绍

  陈先生系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大园村委会大宁村村民。于1982年向生产队申请宅基地并获得批准,2007年将自己申请的宅基地与本村村民刘先生的宅基地交换。于2010年在宅基地上建起三间主房,后陆续开始修建偏房,2016年偏房主体框架都建起来时,三才镇政府带领由县公安局干警和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的强拆队,将陈先生在建工程大量拆毁,给陈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

  2017年初,陈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我所取得联系,我所遂即派出专业拆迁律师帮助陈先生依法维权。为了核实政府联合强拆行为的真实性与违法性,陈先生在我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取得关于涉案房屋及围墙被拆有关事实的证据。

  办案过程

  2017年5月26日,陈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我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和原告陈先生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强拆原告在建房屋及围墙的行为违法,并向法庭提交证明涉案房屋及围墙被拆除以及三被告作出了本案被诉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照片四张。

  被告三才镇政府辩称,原告建房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告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告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被告三才镇政府拆除原告违法建造的房屋实体和程序均为合法。三才镇政府向法院提交三才镇政府《决定书》、陵水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以证明三被告强拆行为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县公安局辩称,县公安局并未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为实施、参与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县城管局辩称,其并非作出拆除原告房屋这一行政决定的主体,且在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中县城管局的职工并未参与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

  经过我所律师以及当事人的配合,精彩的完成了举证质证等庭审过程,使法律事实愈加明晰,为案件的处理结果起了重要作用。

  胜诉结果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原告陈先生部分在建房屋,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院依法判决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陈先生部分在建房屋的行为违法,是对法律赋予原告陈先生法律权益的合法维护,也是对行政机关任性妄为的否定,弘扬了法律之应有正义。

  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类似的行为发生,当事人应当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及时的通过复议和诉讼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所律师也将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以有效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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