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拆迁方违规操作使我钱房全无,法院确认拆迁安置协议

发表日期:2021-06-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拆迁安置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安置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是拆迁方找其他相关人签了本是我们自有房产的拆迁协议,使得我们钱房两空,这样的拆迁协议有效吗?

  2011年3月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锡政拆通(2011)第9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安置通知》,将当事人的房屋列入拆迁对象。2012年5月,聚隆公司受当地街道办的委托,来处理相关事宜。

  由于当事人父母离婚导致房产产生分割,后房屋又经过翻建和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不清等等原因,导致其中一套当事人的房产(以下简称28号房屋)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发生了并非由当事人本人签订的情况,在该协议签署后的第二天,该房屋既被拆除。我方当事人权益遭受巨大损害,钱房全无,经过多方打听,与我所主任王炳峰律师取得联系。王律师经过对此案经过的调查和分析,随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开始运作此案。

  但是此案经过当地法院一审,一审法院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就涉案房屋的拆迁,相关拆迁单位已经提前进行了告知。涉案房屋的相关利益人对拆迁及产权调换等事宜必然知晓。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作为28号房屋登记的共同所有权人,与实际签订人如何分配拆迁安置利益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书面的承诺书,应当视为其内部就涉案房屋拆迁进行了约定。聚隆公司有理由相信实际签订人作为28号产权人代表与其签订协议,而且根据当时的拆迁按户拆迁的政策,虽然28号房屋的一层和二层分别登记与当事人和实际签订人的名下,但是28号房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该房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仅登记在实际签订人的名下。因此,应当认定实际签订人有权签订《28号房屋拆迁协议》,并驳回了我方诉求。

  由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我方并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王律师随即起草上诉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后,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28号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王律师当庭提出,实际签订人虽然是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人,但拆迁协议的标的物是被拆迁的房屋,故聚隆公司关于只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意见于法无据。聚隆公司应当与2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我方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

  并且聚隆公司主张我方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授权实际签订人签订拆迁协议,就《承诺书》的文书内容,仅包含实际签订人与我方当事人关于拆迁利益的分配承诺,并无授权实际签订人签订拆迁协议或我方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意思表示,而且实际签订人在一审陈述及二审答辩状均陈述其当时也认为自己没有权限代我方当事人签协议。而且聚隆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当知道签订拆迁协议所需审查的事项,应当查明28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其存在重大过失,亦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且我方当事人在签订次月即提交了诉状,亦证明我方当事人并未对该协议予以追认。据此,该协议因无权处分了我方当事人名下的房屋份额,也没有得到我方当事人的追认,故该协议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对我方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予以纠正。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该拆迁协议无效!

  当我们与拆迁方或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纠纷我们不必慌张,术业有专攻,尽快咨询律师,积极的维权,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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