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下面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将通过一个胜诉案例解析上述在拆迁维权中的应用。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12日我所媒体平台曾发表过一则胜诉报道,报道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朱女士房屋的行为被法院依法确认为违法行为。由此也正式开启了委托人朱女士的申请赔偿之路。
2019年5月10日,委托人朱女士在王炳峰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朱女士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中街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共计640万余元。然而在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未对马女士的申请予以答复。2019年8月5日,按照王炳峰律师的指示委托人马女士再次向兰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不过此次案由为行政赔偿纠纷。
二、庭审过程
2019年11月20日,兰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表示愿意对委托人予以赔偿,并提供证据拆迁安置方案请示以证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愿意将赔偿金额提高一倍至120余万元,但此赔偿金额距委托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仍有较大差距,朱女士表示不能同意。遂即,委托人朱女士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各自就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坚持现有补偿不予提高。
三、判决结果
兰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表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事项。同时法院给予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有限审查原则。决定先由委托人朱女士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就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如经协商仍难达成一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若委托人朱女士对赔偿决定不服仍可寻求司法救济。
遂即兰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与委托人朱女士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四、以案释法
兰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同时在判决中指出,本案系因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为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充分保障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给予委托人朱女士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委托人朱女士在补偿程序中应得的安置权益。
在律师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和委托人建立协商谈判的基础,是律师和委托人共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拆迁维权其本质就是以打促谈,最终达到委托人理想的要求。而最终能够共同坐在谈判桌上进行公平的协商谈判,需要的是一系列法律程序的运行。可以说拆迁维权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而想要打赢打好这场仗不仅需要委托人有坚定的意志更需要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指点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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