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审批手续

发表日期:2024-04-19 | 来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

城市拆迁审批手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的,需要取得的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等,而城市房屋拆迁要取得的审批包括目立项的审批、用地规划的审批、拆迁补偿方案等。凡申请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或房屋管理局拆迁安置管理处领取拆迁许可证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市拆迁办对拆迁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召开拆迁预备会,自接件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房屋管理局审批。

  二、建设占用土地的审批手续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收土地需要国务院批准的情形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以上便是晏清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城市拆迁审批手续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晏清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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