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8年9月,某市某区政府作出《关于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关于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8年10月12日,区政府发布《关于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王某系该市公交公司片区住户,所居住房屋处于本次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内。
2018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参与该市公交公司房改,王某缴纳了房改补缴费用。征收过程中,王某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月3日,涉案房屋的阳台被拆除。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该区政府强拆其房屋阳台的行为违法。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被征收人王某对该区政府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条款有异议,以房屋阳台被拆除为由请求确认强拆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质争议是征收过程中的安置补偿问题。王某请求确认该区政府拆除房屋阳台行为违法,其诉讼目的还是迫使政府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该请求不能支持。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王某的合法权益在该区政府实施的强拆阳台行为中遭受损害,与强拆阳台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有权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中,王某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区政府直接对涉案房屋的阳台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存在可撤销内容,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原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案件结果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该区政府对王某房屋阳台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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