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赵先生系北京市东城区居民,在东城区胡同拥有房屋一座。2007年9月,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向北京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8次作出了同意延期的许可。
二、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诉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但是,并未就对拆迁许可证延期次数和延长期限作出明确限制。
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丕超过6个月。而根据1998年施行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与旧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比,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删除了“每次”两个字,可以这样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修改过程中,取消了多次延期的规定,已经不再认可多次延期的行为,依据现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许可延期只能进行一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并且目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取消了拆迁许可制度。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北京市也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可咨其规定。
三、维权技巧
许可延期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对其进行审查。故其在许可时必须要符合拆迁许可的基要件,即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必须具有合法性、有效性。故而多次重复的延期行为,可以从其依据的前置文件入手。经过长期的延长,很有可能拆迁许可依据的的前置文件已经失效,如能采集到此证据,则可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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