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障被拆迁人补偿选择权的补偿决定违法!

发表日期:2023-02-2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李先生是辽宁省某市人,在该市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因为涉及该市的旧城区改造项目,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后拆迁方选定了评估机构,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由于一直未与李先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拆迁方根据评估报告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李先生进行货币补偿,限李先生15日内搬离房屋。李先生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本案《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一个是《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对于货币安置货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争议焦点,《补偿决定》作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方在进行征收活动时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同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其次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在必要时组织听证,评估机构的选定要经过民主决议、评估报告的送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些程序要点,从多个角度分析拆迁方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正是因为律师对这些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提出了合理地质疑,法院才通过查证确认拆迁方没有提交《评估报告》的送达回证,《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存在违法。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对于货币安置货产权调换的选择权。本案中,拆迁方在《补偿决定》中只给李先生提供了货币补偿的选择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方限制李先生的选择权,只允许李先生选择货币补偿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撤销,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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