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没有听证,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发表日期:2022-08-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案情简介

潍坊市建设局于2005年5月18日向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5)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谭某等系拆迁区域内的居民,认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必需提交的资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建设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举行听证等,违反法定程序。谭某等向潍坊市奎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定拆迁项目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需要向社会公告、听证。潍坊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举行听证程序,但该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局在作出房屋拆迁许可之前7日应当告知上诉人听证的权利,建设局未履行告知义务,在许可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该院还认为,建设局向兴霖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程序上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造成该许可行为违法。

二、案情分析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听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涉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被拆迁人的房屋一旦被列拆迁范围,作为其重大财产的房屋面临拆迁,因此,被拆迁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虽然拆迁当事人尚未确定;但是,拟许可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能否成为被拆迁人将由该许可证直接确定。拟许可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法院以潍坊市建设局未告知听证权利和进行听证、程序违法为由判决确认潍坊市建设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维权妙招

其房屋可能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在大部分拆迁当事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能会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如果撤销会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直接驳回被拆迁人关于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请求。因此,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被拆迁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将诉讼请求确定为请求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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