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
潍坊市建设局于2005年5月18日向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5)第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谭某等系拆迁区域内的居民,认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定拆迁项目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不需要向社会公告、听证。潍坊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举行听证程序,但该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局在作出房屋拆迁许可之前7日应当告知上诉人听证的权利,建设局未履行告知义务,在许可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该院还认为,建设局向兴霖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程序上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造成该许可行为违法。

二、案情分析

三、维权妙招
其房屋可能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在大部分拆迁当事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能会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如果撤销会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直接驳回被拆迁人关于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请求。因此,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被拆迁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将诉讼请求确定为请求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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