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签订补偿协议后拿不到安置房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2-12-3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湖南省衡阳市的刘女士在城区拥有70平方米合法住房,在2014年面临拆迁,刘女士与拆迁方在2014年10月签署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置换一套位于三层的120平方米安置房并赠送车库一间。2019年,拆迁方发布公告写明,因除优先选房的50户外,仍有69户选择二、三层房源安置,根据现有安置房源无法为刘女士提供位于三层楼的安置房,故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现除50户优先选房外,其他拆迁户均实行电脑拍号抽签选房。拆迁方也在2018年召开动员大会告知补偿方案变更事宜,并同170户左右拆迁户签订了新的补偿协议。刘女士不同意新的补偿方案,最终拆迁方决定将刘女士的安置房通过抽签方式选择,最终被分配在某小区402号房。

刘女士不服该房屋分配结果,故而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协议约定,向刘女士交付位于三层的12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与20平方米车库一间,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拆迁方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结合到本案中,拆迁方不能依照协议约定提供位于三楼的安置房,属于拆迁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据此要求拆迁方予以货币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在经法院协调原、被告仍不能达成货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拆迁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刘女士的房屋做出补偿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拆迁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刘女士被拆除的涉案房屋作出货币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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