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回复信息公开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2-11-1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重庆市某区小沔镇某村村民。2014年12月3日,为了解其村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刘某某通过特快专递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公开以下内容:1、某区人民政府经批准的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内容是涉及云门街道棕林村、小沔镇鼎罐村、金土村和钱塘镇园凼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x号征地批文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及供地方案,以及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3、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x号征地批文涉及的征地红线图。4、某区人民政府某府征公[2012]51号公告及向被征地村民公告的情况。2014年12月4日,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未作书面答复。2014年12月14日,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邮寄了以下资料: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x号征地批文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以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某区小沔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上述资料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8日收到。刘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复,且上述政府信息并非某区人民政府公开,内容亦不完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刘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区人民政府针对其申请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

市一中法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被告具有对原告的申请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部门、方式和途径。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于次日收到,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仅由其下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14日向原告邮寄了相关资料,且不符合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中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刘某某申请公开的相关事项予以答复。该案一审终审。

三、典型意义

对应由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却由下属部门公开,属于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原告申请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的形式和途径向当事人予以公开,否则将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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