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大部分百姓都是一头雾水,内心即使不认同,也不知道该怎么正确维权。那么,今天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和大家一起探讨,在面对自己不了解的背景和情况下,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 案情简介
山东省邹平县建设局依据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3月9日向其颁发了邹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刘某不服,向邹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许可证。该院通知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房屋在被告所作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之内,原告与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邹平县建设局为第三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是其法定职责。但是,该拆迁许可证中的拆迁事项没有经过省有关部门审批。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山东省建设斤和发改委颁发的鲁建房字(2009)10号通知批准的拆迁范围并不包括邹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拆迁范围。因此,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中批准的拆迁项目没有经山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审批,没有法律依据。

二、 案情分析
根据拆迁相关规定,拆迁许可必须符合拆迁计划和拆迁规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应当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不符合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山东省建设厅和发改委颁发的鲁建房字(2009)10号通知批准的拆迁范围并不包括邹拆许字(20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拆迁范围。被告实施拆迁许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三、 维权妙招
(一)被拆迁人应当了解当地的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请求政府部门公开相关信息,了解与自己具有利害关系的拆迁项目是否符合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
(二)如果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 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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