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直活跃在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过程当中。在村民的眼中,村委会就是这个村子的“行政部门”。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村委会的介入往往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许多村民根本不知道在拆迁中村委会是个什么样的角色,村委会往往会代签拆迁协议,随意分配征收安置补偿款。这些原本属于村民的利益,却被村委会半路截了胡。怎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呢?晏清律师来带您了解,村委会在拆迁中的那些事儿。
首先,我们要明白征收土地的主体到底是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征收一般是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由县政府进行实施。由此可见村委会根本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更无权批准并组织实施。其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起一个配合、介入沟通的作用。这也就变相证明了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帮拆、逼迁、强拆、甚至是偷拆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其次,村委会代替村民签字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征收的过程中村委会一手包办代签协议,严重侵犯着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听证权。村委会未经授权与村民签署补偿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从性质上就属于无效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就与村民息息相关,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村委会代签协议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村民利益的损害!
再次,征收补偿费可以由村委会自由分配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的费用应当由集体协商,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办理分配实施。因此征收补偿费,应当为专款专用,不能由村委会随意分配,更不允许私自挪用。
在此,专业拆迁律师提醒您,在面对村委会越权谋私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时,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建议您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帮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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