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本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而房屋征收作为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不仅关系到征收人、被征收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城市发展。而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有的是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等。更有甚者对待征收拆迁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最终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的,那么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第五十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重者构成妨害公务罪,轻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拘留。
尽管法律也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并不能因此不支付、少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仍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但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处分都不是被征收人所愿意看到的。
在此,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建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针对拆迁行为或补偿方案不服的,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来予以救济,同时法律也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过激的维权方式,不仅可能无法解决问题,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至于得不偿失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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