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征收程序竟然既包含国有土地又包含集体土地,这样违法吗?

发表日期:2021-06-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许多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区别,所以在在同一征收程序中绝对不允许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这样的征收程序着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63号行政裁定书中就是这样的案例,孟先生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院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案涉项目并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开发,不符合征收的条件;二、案涉项目作为城中村改造,并未履行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也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三、案涉项目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部分,也没有征求公众意见,程序违法。

  此案审判的焦点也正是第二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从被诉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对象看,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但当地政府却统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行为,其中涉及集体土地部分的征收,政府既无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诸如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程序,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理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被诉征收公告涉及面广,撤销该征收公告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宜予以撤销。因而判决认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分合法、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部分违法。

  首先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征收对象来看,国有土地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对象则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其次,我们从征收主体及实施的主体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这里很有必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征收程序来说,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会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前提问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也就是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必须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批准农用地的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说,因为土地性质本就是属于国有,所以并不存在土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但是在实践当中,拆迁方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之下,往往会绕开这些审批程序,而这样做的后果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补偿安置不合理,要记得及时救济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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