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暴力逼迁的手段多种多样,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到被拆迁人住处骚扰逼迁的行为也是十分常见。根据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同时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也就是说我们的自有居所不容侵犯,即使是公权力机关进入我们的住宅也要有合法手续才行。拆迁方组织人员强行逼迁的做法是对被拆迁人最基本权利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我国《宪法》的无视。
一直有当事人向我们反映,拆迁方往往会组织一些所谓的“社会闲杂人员”来骚扰当事人的生活,意图逼迫当事人签订补偿不合理的拆迁安置协议。难道拆迁方这样做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可见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禁止拆迁方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然而现实中却屡见不鲜,非法逼迁行为无疑已经严重的侵犯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也对社会稳定与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了对于非法逼迁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拆迁方如果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不仅是对暴力逼迁人员发出了强烈警告,同时为广大被拆迁户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维权的有力依据。
非法逼迫拆迁往往是我们被拆迁人无法对抗的行为方式,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尽管拆迁方征地拆迁的合法手续并不求全,也还不断的会用压低补偿款的各种手段强逼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果遇到暴力拆迁,被拆迁人也不必害怕,要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拆迁维权最重要的就是抓紧时间,一旦非法逼迁的行为发生就说明拆迁方会运用各种逼迁方式强迫被拆迁人妥协,所以要及时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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