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有哪些限制

发表日期:2023-01-3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宅基地是否可以单独转让,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