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启动数年无人管我房子到底该怎么办呢?

发表日期:2023-11-0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情简介】

广东省李先生在村内有房屋,2018年开始,有拆迁领导小组人员到村内组织拆迁工作,并陆续与村民签订协议,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十余户对因对补偿不满意,故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协议,对方也没有再找李先生协商,之后村内其他户签订了协议的房屋陆续被拆除,导致在村内生活不便,李先生便只能持续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也没有工作人员再与李先生协商房屋处理事宜,如此晾了两三年,这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也成了李先生的心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李先生找了北京律师帮自己维权。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中因李先生近几年不常在村内居住,也没有看到过任何文件,也不知道征收责任部门,也因此出现久拖未决的局面。首先通过对李先生的房屋坐落的描述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案涉地块所设的相关征收文件,而收到的所有政府部门的答复,均称所在地块不涉及征收,称该村位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范围内,与征收无关。

我们要知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为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应运而生的土地资源转化项目。对于村民来说,腾出可规划的土地资源用来进行生态建设,但需要对其房屋进行补偿,也即集体土地流转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流转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利用,并依法给予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人、房屋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者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据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具有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者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如果我们申请政府履行征收职责,政府不予理会,我们可以依法起诉。

不难发现,对于久拖未决的房屋补偿问题,很多被征收人时刻处于焦虑状态,担惊受怕,但对于房屋征收的项目却知之甚少,也不知道找哪个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也不知道如何建立渠道沟通,或因为沟通不当导致事情被搁置,对此,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因诉讼时效等问题对维权道路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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