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不公告,一定要坚持起诉!

发表日期:2022-12-2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村民,在本村承包菜地。据委托人反映,2009年﹣2010年间,健康村村委会多次贴出通知,声称要征用健康村的盐地,逼迫村民交地,因村民未得到分文补偿,因此拒绝交地。2011年4月5日,健康村村委会用推土机强制将委托人菜地铲平。4月7日,晋安区新店镇政府使用暴力强行占用菜地,而且并给村民分文补偿。

律师介入本案后,了解到本次征地未进行公告,程序违法。于是,代理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针对市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告行为是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履行的程序之一,并非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代理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栽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或直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征地公告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012年11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氏法院认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土地征收的法定机关,有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不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氏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中、法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件,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价格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综上,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直接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福州市人民政府具有进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却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被征地农民针对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三、维权技巧

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已不是一朝一夕,地方法院对待行政案件立案往往是能推则推。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以“征地公告行为是征地必须履行的程序之一,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认为被征地农民的起诉不属丁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的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本案最终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地方政府不实施征地公告行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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