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女士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机械厂员工,在1990年左右通过公司福利分房形式分得了一套房屋居住并使用。2000年,王女士通过参加房改,按照房改政策标准缴纳了购房款后购买取得了宿舍房屋,一直居住并使用。2013年底房屋所在地由惠济区政府开始实施征收拆迁,惠济区政府直接同机械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机械公司也同意交出房屋供拆迁办拆除,而拆迁方从未与王女士签署任何补偿协议。2014年底,惠济区政府直接拆除了王女士的房屋,在房屋被拆除前也并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转移。王女士不服该强拆行为,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提出起诉。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
王女士系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和合法使用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惠济区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了清点,未经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应当认为拆除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确认违法。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拆除王女士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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