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可以不管房屋内财产?

发表日期:2022-12-1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王女士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机械厂员工,在1990年左右通过公司福利分房形式分得了一套房屋居住并使用。2000年,王女士通过参加房改,按照房改政策标准缴纳了购房款后购买取得了宿舍房屋,一直居住并使用。2013年底房屋所在地由惠济区政府开始实施征收拆迁,惠济区政府直接同机械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机械公司也同意交出房屋供拆迁办拆除,而拆迁方从未与王女士签署任何补偿协议。2014年底,惠济区政府直接拆除了王女士的房屋,在房屋被拆除前也并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转移。王女士不服该强拆行为,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提出起诉。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房屋的产权登记仍为机械公司,也就是说虽然王女士参与了房改,但并未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而房屋的所有权是以证件登记为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者仍为机械公司。这样一来机械公司就有权利交出房屋,王女士也不能对于房屋主张任何权利了吗?当然不是。王女士已经按照房改政策缴纳了购房款,也一直居住生活在该处房屋中,王女士便是该处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机械厂是不能代替王女士处置该处房屋的。惠济区政府对房屋实施拆除前,并未对房屋内王女士的财产进行公证清点,也未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财产,因此实施强拆时必然会导致房屋内王女士财产的损失,对王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王女士有权对惠济区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在征收拆迁中,惠济区政府也是没有权利对未腾空交付的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在拆迁中合法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必须由法院去实施。因此,惠济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了王女士居住使用的房屋,其拆除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被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王女士系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和合法使用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惠济区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时,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了清点,未经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应当认为拆除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确认违法。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拆除王女士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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