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限期搬迁通知》违法作出应予撤销

发表日期:2023-01-0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22年,我所王律师和谢律师收到韦先生和覃先生的求助,为两位当事人解决棘手的征收问题。韦先生和覃先生系西林县八达镇古城路西林县电影公司的职工。1999年3月13日,韦先生和覃先生与西林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了《单位职工个人集资建楼合同书》,2003年10月20日,韦先生和覃先生与西林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2004年办理了八达镇古城路西林县电影公司院内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相关补偿房屋产交割等事项都未解决时,2021年3月5日,西林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却作出《限期搬迁通知》。

韦先生和覃先生不服,向西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林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西林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限期搬迁通知》。

韦先生和覃先生认为西林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仍侵害自身利益,对此结果并不满意。故我所王律师和谢律师决定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29作出《行政判决书》。该法院认为,西林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办室为西林县人民政府组建成立,无独立法人资格,西林县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权作出复议决定。此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我所律师向百色市中级法院进行起诉后,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认定西林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应撤销。

之后,我所律师建议韦先生和覃先生继续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百政行复《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西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韦先生和覃先生认为西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和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我所律师继续向百色市中级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自此,对于西林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我所律师经过向西林县政府复议西林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向百色市中级法院起诉西林县政府、向百色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西林县《限期搬迁通知》后。继续向百色市中级法院起诉西林县政府、百色市政府,最终胜诉,法院认定撤销《限期搬迁通知》!

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韦先生、覃先生

被告:西林县人民政府、百色市人民政府

争议焦点:《限期搬迁通知》合法性问题

律师说法:

本案焦点在于当事人未得到安置补偿时,政府却作出限期搬离的通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韦先生和覃先生与西林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二十年的使用期限。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征收方案的公布,征收公告在2018年已经公布。但是西林县人民政府却在合同期限届满的2019年作出《限期办理通知书》。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韦先生和覃先生未接受到安置补偿,依法不应搬迁。西林县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的通知系违法行为。第二,征收公告在2018年已经公布,也就是在韦先生和覃先生的使用期限存在征收事实,韦先生和覃先生依法享有补偿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西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离通知》以及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权建议:

从此案中,晏清律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明白,征收决定作出后,补偿权益即确定。之后的到期事实并不影响补偿的获得。也即本案中,在2018年征收公告作出之后,韦先生和覃先生的补偿权益已经确定,并不能因为政府之后发布限期搬离的通知就被侵犯。我们老百姓往往只看到表面意思,以为政府发出限期搬离通知时,自己的合同到期就丧失了权益,选择认同政府行为,放弃自己的权益。

当面对政府不合法的行为时,晏清律师建议您勇敢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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