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村集体所有的厂房还没到期突然被征收,谁来给我补偿?

发表日期:2021-10-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租赁村集体所有的厂房拆迁,村委会和拆迁方踢皮球,我的损失到底应该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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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持股的一家公司是民营企业,成立于1996年。成立后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集体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村里出土地,厂房建造一切费用由公司自己承担,厂房登记等一切手续由村里协助办理,招工使用当地的劳动力,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经过几年的发展,势头良好,也为当地解决了大量的闲置劳动力。今年7月份,厂房被列入拆迁范围。为了配合征地拆迁,公司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搬迁。现在搬迁已经近半年之久,征地单位没有给予一份补偿款,找到征地单位,他们明确告知所有的补偿已经支付给了村委会,告诉去找村委会要;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却说征地安置是给他们村里的,公司的损失只能找征地单位要。面对村委会和征地单位这样的态度,王先生一时无计可施,向我所来电咨询。

  首先,该公司是可以获得拆迁安置的,征地单位和村委会相互推诿是不负责任的,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因公司不属于集体所有企业,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该土地所有者即村集体。安置补助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村民的生活保障,或安置其就业,公司也不能获得该部分的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从该公司叙述可得知,厂房是该公司自己建造的,因此该财产属于该公司所有,因征地厂房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应归该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此外,由于该公司因征地搬迁产生的设备搬迁,以及因拆迁而造成停产、停业而产生的经营损失也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用应在征地安置、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征地单位若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补偿,该公司可以要求征地单位对此给予补偿;若征地单位已经将相关补偿支付给村委会,而村委会拒绝支付征地安置中应属于公司的补偿部分的,可以要求村委会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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